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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维权:售楼小姐肺腑之言 菜鸟买房必备

房天下整合整理  2015-03-13 00:30

[摘要] “两会”期间,从中央到地方的高层发言,都似乎意味着海南楼市正逐渐回暖,购房者涌动入市。面对越来越多的购房需求,恰逢315之际,房屋质量不达标、面积缩水、逾期交付、霸王条款等房产纠纷话题也因此再度引发购房者广泛关注。

 

二、 楼盘保值增值不可信

看房子的时候,不少楼盘会宣传地天花乱坠,“临湖而居,演绎浪漫风情”,可能只是附近有个小池塘;“坐拥中央商务区”,实际往往是旁边有座写字楼。为了吸引消费者、推销房源,不少开发企业的广告作出不切实际的夸大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有的项目打出“买我们的房子,三年确保增值20%”之类的口号,这实际上是开发商的过度宣传包装。如上所说,商品房也是商品,有涨有跌是市场经济的特征,不能确保一定会增值。

售楼广告和宣传资料仅仅是开发商为了吸引买房的人而做的一种宣传。如果广告上的宣传内容没有写入合同中,即使将来这些宣传没有兑现,开发商一般也不会因此而承担责任。但是对房屋价格以及购房人是否买房产生重大影响的内容除外。

《广告法》第三十七条规定:(1)房地产商发布了虚假广告。购房者要能够证明广告的内容是虚假的或者部分是虚假的,这种虚假是房地产商主观故意所为。这是房地产商承担责任的前提。(2)购房者是受到欺骗和误导。购房者因为依赖(虚假)广告,对该广告承诺的内容抱有期望才购买房屋的,即受到了欺骗和误导。如果购房者在购房前已知或应知广告内容虚假,或者购房者的购房行为与虚假广告无关,则不能认为是受到了欺骗和误导。(3)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受到实际发生的损害,这种损害包括财产的、金钱的、精神的。(4)损害和虚假广告之间有因果关系。也就是说,是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了购房者,给购房者的权益造成了损害,即虚假广告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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