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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物业管理条例的审查意见解读

潍坊房精灵2025-02-27 13:48:50来自北京市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某省物业管理条例进行了审查,重点涉及物业费交纳、专业经营设施设备所有权移交及房屋结构损坏处罚等问题。审查意见指出,地方条例应与民法典及国务院法规保持一致,确保立法的实践效果和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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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近期对某省物业管理条例进行了详细审查,主要围绕三个方面展开:业主未实际入住使用的物业费交纳比例、专业经营设施设备所有权移交问题,以及损坏房屋承重结构和主体结构的处罚规定。

业主未实际入住使用的物业费交纳问题

某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已竣工但未出售或未交付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物业交付后,业主未实际入住使用的,应交纳物业服务费总额的百分之七十。法工委审查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物业费,不得以未接受或无需接受相关服务为由拒绝支付。地方条例规定未实际入住业主交纳百分之七十费用,缺乏上位法依据,实践中易引发纠纷,地方性法规不宜直接作出此类规定。

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所有权问题

某省条例还规定,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后应将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所有权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法工委审查指出,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利。因此,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所有权应属业主共有,建设单位无权将其所有权移交专业经营单位。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也明确规定,相关单位应依法承担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责任,不影响所有权归属。地方条例与民法典规定不一致,涉及公民基本财产权利,地方性法规无权作出上述规定。

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的处罚幅度问题

某省条例规定,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的,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法工委审查认为,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擅自变动房屋建筑结构和承重结构的,应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条例规定的罚款额度明显低于上位法,属于放松管控,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实践中,私拆承重墙等行为严重影响公共安全,地方性法规应严格执行上位法有关规定,不应降低处罚幅度。

综上所述,地方物业管理条例在物业费交纳、专业经营设施设备所有权移交及房屋结构损坏处罚等方面与上位法存在不一致,应予以纠正。地方人大及有关方面应加强对相关法规的梳理研究和备案审查,及时修改完善相关规定,确保立法与上位法保持一致,切实维护公民权益和公共安全。\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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