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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修订房屋安全管理办法 鉴定分成四个等级

潍坊新闻网  2015-06-17 10:34

[摘要] 6月16日,记者获悉,为加强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我市新修订了《潍坊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安全鉴定结果分为A、B、C、D四个等级。

6月16日,记者获悉,为加强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我市新修订了《潍坊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安全鉴定结果分为A、B、C、D四个等级。

根据危险程度

可分四类处理

《办法》中明确规定,房屋安全鉴定结果分为A、B、C、D四个等级。A级:结构承载力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未发现危险点,房屋结构安全。B级:结构承载力基本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个别结构构件处于危险状态,但不影响主体结构,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C级:部分承重结构承载力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局部出现险情,构成局部危险房屋。D级:承重结构承载力已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出现险情,构成整幢危险房屋。

对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处理方法中,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各鉴定机构应及时将鉴定报告报送房屋所在地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建设(房管)部门。对已鉴定属危险房屋的,能解危的要及时解危;解危暂时有困难的,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应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不听处理意见

采取强制措施

进行安全鉴定,必须有两名以上鉴定人员参加。对特殊复杂的鉴定项目,鉴定机构可另外聘请专业人员或邀请有关部门派人员参与鉴定。

经鉴定属危险房屋的,鉴定机构必须及时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属于非危险房屋的,应在鉴定文书上注明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有效时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房屋安全责任人、使用人应当配合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调查、核实、鉴定工作,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进行阻挠、干扰。

房屋所有人对经鉴定的危险房屋,必须按照鉴定机构的处理建议,及时加固或修缮治理;如房屋所有人拒不按照处理建议修缮治理或使用人有阻碍行为的,所在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建设(房管)部门有权指定有关部门代修,或采取其它强制措施。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对危旧住房比较集中的片区,优先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计划,享受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减免政策、国家和省资金补助;对零星分散、无市场开发价值的危险房屋拆除重建项目,由政府统筹考虑,给予重点扶持;被拆除房屋家庭申请住房保障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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