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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征房产税要谨防误伤 房产税征收要综合考虑

京华时报  作者:余丰慧  2012-11-30 09:39

[摘要] 近期关于开征房产税或者房产税在全国推开的消息甚嚣尘上。近日,国家财政部部长谢旭人发表署名文章指出,要逐步在全国推开房产税,引起社会各方对开征房产税的热议。28日社科院报告建议“对城镇居民家庭人均用房超过40平米部分征收房产税”,更是引起各方争论不休。

 

延伸阅读:开征房产税应避免重复征税

(来源:现代金报)前日,社科院发布报告,提出应及时推广沪渝经验,对城镇居民家庭人均用房超过40平米部分,无论住房为何种产权性质,均应按评估价格征收税率较高的保有环节房产税,且新增商品房和现有存量房均纳入征税范围。此消息引起热议,不少业内人士纷纷表示,这样“一刀切”的方法不科学。网上调查显示:6成网友对此不支持

对城镇居民家庭用房征收房产税,是绕开税收法定原则在沪渝以试点方式出现的。笔者认为小范围试点绕开税收法定原则征税无可厚非,若大范围征收房产税,必须在认真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通过立法机关修订相关法规或者重新立法,才能使房产税的征收不至于缺乏法律支撑。因而当前还是应该先做好修法或立法工作,再全面开征房产税才稳妥可行。

值得提醒的是:在修法或立法中,必须全面整合房地产领域里过多过滥的税费项目,不能让房产税成为“税上税”、“费上税”,避免重复征税。尤其是不能将新增商品房和现有存量房都纳入征税范围,而应该区别对待。因为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地方政府已一次性收取了住宅用地70年的土地出让金,还在此基础上加收了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这三种税费都是具有房产税意义的,如果再叠加房产税,对已购住房者来说那就是“税上加税”了,显然存在多重征税之嫌。

记得曾有北京市政协委员指出,房产税应该“毖后”而不应是“惩前”。笔者认为即使是“毖后”对新购住房征收房产税,也应整合原来具有房产税意义的税费才是公平合理的。学界认为,房产税只是具有物业税性质的一个过渡税种。在我国《物权法》出台前,按照有关规定,房主办理土地使用权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物权法》出台后,虽然规定了土地使用权可以自动续期,但并没有对续期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付标准作出明确规定。这似乎给土地出让金的存废留下了一定的空间,是否意味着即使要终结土地出让金,也等到70年土地使用权到期之时呢?

那么,当前热议中的房产税作为最终要开征的物业税的一个过渡期税种,就应该实行“双轨制”征税,即鉴于现在已购房房主已通过房价转嫁缴纳了多种税费,实施房产税改革后再增缴房产税就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在房产税改革中建立一种对税改前后购房者区别对待的“双轨制”对税改之前购买的自住房不征房产税,对税改之后新上市的住房在整合各种税费后再在保有环节征收房产税。在70年土地使用权届满时再将房产税过渡到物业税,最终实现税制并轨运行。倘若如此,城镇居民现有存量房就不会纳入征税范围,改革就会减少阻力,赢得较高的支持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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