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鲁法案例【2023】550中,刘某作为一家房产中介的经营者,与高某达成了中介服务关系。高某在刘某处表达了对一套房产的购买意向,并支付了2000元的中介费。然而,高某最终绕过刘某直接与房主达成了房屋买卖合同,成交价为335000元。现在高某要求刘某赔偿损失并退还中介费。法院判决认为,刘某已履行了初步的中介义务,但高某的绕过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因此法院不支持高某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绕过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情况下,应支付报酬给中介人。因此,高某应向刘某支付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