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原告以未收到房款为由起诉要求儿媳返还已过户房屋。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并认定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以买卖的形式进行过户,但实质是赠与行为。原告主张房屋属于其出卖给儿子和儿媳的,但儿媳将房屋产权登记在个人名下,并未支付任何购房款。法院认为,双方在合同中只约定了房屋价格和办理房屋转让的时间,其他重要条款均未约定,且房屋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因此,法院认定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而是实质上的赠与行为。法院还提醒公众,特别是在亲属之间进行房屋赠与时,应明确真实意图,并通过签订真实的书面协议和公证等方式避免产生纠纷。
来源: 山东高法,市住建局总工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