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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夫妇购买了广州增城的一套新房,却发现房屋存在大面积漏水问题,因此拒绝收房并要求物业进行修复。然而,物业公司却将他们告上法庭,要求支付物业费。小李夫妇辩称房屋尚未交付且存在漏水问题,不需要支付费用。一审和二审法院均驳回了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认为物业费与房屋交付条件有关,而非物业合同纠纷。法官提醒业主应及时交纳物业费,但若因业主原因未及时办理收房手续,不影响物业费的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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