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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人买“内部房源” 当心钱财打水漂(以案说法)

人民日报  2017-05-03 03:44

[摘要] 何女士曾委托某房产经纪公司,希望购买某热销楼盘的商品房。经房产经纪公司联系介绍,尤某以帮忙认购该楼盘“内部房源”为名,收取了何女士10万元的“购房意向金”。

何女士曾委托某房产经纪公司,希望购买某热销楼盘的商品房。经房产经纪公司联系介绍,尤某以帮忙认购该楼盘“内部房源”为名,收取了何女士10万元的“购房意向金”。没过多久,该房产经纪公司通知何女士前往中介门店领取了订房确认单。何女士当场向公司支付了3万元,向尤某支付了20万元“办事费”。

事后,何女士发现该订房确认单是伪造的,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立即抓捕尤某,并扣押了他的个人财产,但其银行卡上余额不足500元。最终,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对尤某判以刑罚,认定其诈骗何女士30万元,并责令尤某退赔。但此时尤某所得赃款已挥霍殆尽,未能退赔。

之后,何女士又向房产经纪公司索赔,但房产经纪公司只同意返还3万元。何女士遂将房产经纪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返还3万元、10万元意向金,并赔偿其20万元被骗损失。法院审理并判决房产经纪公司向何女士返还3万元,返还意向金10万元,赔偿损失10万元。

【说法】本案主审法官提出,近年来,商品房楼盘房源紧俏,在此背景下,所谓通过“内部渠道”购房的不正常现象在审判实践中已有所反映。

本案中,尤某以虚构内部房源的方式,骗取房产经纪公司与何女士的信任,承诺为何女士取得涉案小区的房屋认购资格。从民事法律关系的角度而言,这属于以欺诈方式并存性地加入居间合同关系,与房产经纪公司共同承担了对何女士的居间义务。因此,房产经纪公司应当对何女士支付的购房意向金承担连带安全保证义务,督促确保该笔款项真实流向开发商。对于尤某擅自侵吞该笔款项的行为,房产经纪公司虽然没有恶意合谋,但由于其错误信任、疏于监管并产生了不利于委托人的实际后果,已经违背了自身的安全保证义务,其应当承担连带返还该款项的民事责任。

而就何女士给付尤某“办事费”一节,房产经纪公司并未与尤某蓄意合谋,不存在故意隐瞒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的行为,但是其作为受托的专业房屋中介机构,应当在居间活动过程中依照诚实信用的原则,对委托人尽到勤勉、谨慎的调查、审核义务,承担相应的交易安全保障责任。

另根据何女士自认的事实,其在委托房产经纪公司进行购买涉案小区商品房的居间活动时,就已经知晓该项居间业务并非通过正常方式进行,从其认知水平和主观意愿方面考量均存在明显过错,故综合衡量某房产公司与何女士在损失形成中的过错,认定双方应当各自承担5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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