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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出炉

房天下房天下综合整理  2015-09-30 15:12

[摘要] 9月30日,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潍坊市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10月15日,商贷可以转公积金贷款啦!

9月30日,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潍坊市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10月15日,商贷可以转公积金贷款啦!

以下为详细内容:

潍坊市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

条 为规范我市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管理,确保商转公资金安全,根据《潍坊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个贷办法》)及《潍坊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商转公业务由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分支(办事)机构(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商转公指已办理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的借款人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将原个人住房商业贷款(以下简称“原商贷”)转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四条 商转公分为两种方式:

(一)借款人以原商贷抵押的房屋以外自有、共有或第三者所有的房屋作为抵押担保,经公积金中心审批同意后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于偿还原商贷(以下简称“先贷后还”)。

(二)借款人自筹资金将原商贷还清并解除抵押后,将用于原商贷抵押的房屋用于商转公抵押担保,经公积金中心审批同意后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先还后贷”)。

第五条 商转公条件:

申请商转公除应符合《个贷办法》、《实施细则》及其他公积金贷款政策的相关规定外,还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原商贷所在银行同意借款人提前全部还款;

(二)商转公只能申请纯公积金贷款

(三)商转公的借款人应为原商贷的借款人或其配偶;

(四)商转公对应的原商贷记录计入公积金贷款的房屋套数,执行申请时公积金贷款关于房屋套数界定的政策;

(五)商转公涉及的房屋应符合办理抵押的条件;

(六)以自有、共有或第三者所有房屋作为抵押物的价值,应由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根据公积金中心规定的比例确定抵押价值。评估报告正本由公积金中心保管。

原商贷为期房并仍选择该房屋作为抵押物办理商转公的,须由开发企业同意办理解除预抵押,并协助借款人重新办理预抵押手续。开发企业须与公积金中心签订合作协议;

(七)借款人选择先贷后还方式办理商转公的:

1.借款人提供的用于商转公抵押的自有、共有或第三者所有的房屋应与申请地公积金中心所在地一致;

2.借款人应保证商转公资金全额用于提前偿还原商贷,并在商转公发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银行已结清贷款证明(载明还款金额)原件及复印件提交公积金中心。

(八)借款人选择先还后贷方式办理商转公的:

1.经借款人申请、公积金中心审核通过后,方可办理提前偿还原商贷的相关手续;

2.借款人应在公积金中心出具《潍坊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提前偿还原商贷及解除原抵押房屋抵押登记的相关手续,并持《潍坊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及其他相关材料到公积金中心办理商转公的后续手续。超过1个月的,原申请审批手续作废。

第六条 商转公额度:

商转公额度除应符合《个贷办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外,按以下规定低额度确定:

(一)不得超过原商贷剩余的借款本金;

(二)用于抵押的房屋价值:

1.房屋年限为10年(含)以内的,可以抵押的高比例为房屋评估价值的70%;

2.房屋年限为10年至20年(含)的,可以抵押的高比例为房屋评估价值的60%;

3.房屋年限为20年以上的,可以抵押的高比例为房屋评估价值的50%。

借款人实际可享受的商转公额度不足以全额偿还原商贷本息的,需自筹资金补足。

第七条 商转公期限:

商转公贷款的期限,不得超过原商贷的剩余年限及抵押房屋的剩余使用年限,同时,贷款年限加借款人年龄不得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第八条 申请办理商转公的借款人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一)借款人及配偶居民身份证;

(二)户籍证明:户口簿(户主页常住人口登记卡索引表、常住人口登记卡);《结婚证》(户口不在一起的);

(三)借款人及配偶公积金缴存基数与实际工资不符或配偶无公积金的提供银行工资发放流水单据;

(四)《潍坊市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原件、收费票据原件;

(五)用于抵押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评估报告》;

(六)原商贷《借款合同》原件或加盖银行印章的复印件、原商贷银行加盖银行印章的同意提前还款的证明、银行贷款余额表等。

第九条 商转公办理程序:

(一)咨询受理:借款人通过公积金热线12329、公积金网站、公积金业务服务大厅或受委托银行办理网点咨询、了解有关商转公政策、应具备的条件以及需提交的证明材料。携带准备齐全的证明材料原件,到公积金中心或受委托银行提交申请,授权公积金中心查询借款人及配偶征信情况。

公积金中心或受委托银行办理网点对借款人提交材料及贷款资格进行初审。符合商转公条件的,按有关规定进行拍录并返还原件,留存复印件。

(二)考察审批:公积金中心对初审的商转公申请进行审核,并自受理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或不予贷款的答复。准予办理的,确定商转公额度和期限,向借款人出具《潍坊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

(三)签订合同:借款人持《潍坊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原商贷《借款合同》、原商贷银行加盖银行印章的同意提前还款的证明、银行贷款余额表等,银行原商贷抵押房屋解除抵押(或预抵押)证明以及用于抵押的《房屋所有权证》,与商转公相关人一起到受委托银行签订《潍坊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担保合同》(以下简称《借款担保合同》)等合同。

(四)办理抵押:受委托银行协助借款人持自有、共有或第三者所有的房屋或原抵押房屋的相关抵押登记书面文件到住建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将《房屋预抵押登记证明》或《房屋他项权证》转交受委托银行保管。

(五)确认放款:公积金中心收到受委托银行转来的《借款担保合同》、《房屋预抵押登记证明》、《房屋他项权证》等材料,核实无误后,采取先贷后还方式的,将商转公资金划入借款人原商贷还款账户;采取先还后贷方式的,将商转公资金划入借款人公积金贷款还款账户。

第十条 借款人选择先还后贷方式申请办理商转公的,在还清原商贷并将抵押物解除抵押后,如发生以下影响公积金中心抵押权实现的行为,需提供其他符合抵押条件的房屋,否则公积金中心不予办理商转公:

(一)变更原抵押房屋所有权人;

(二)对原抵押房屋设定其他抵押;

(三)原抵押房屋被人民法院等有权机关查封;

(四)其他影响公积金中心抵押权实现的行为。

第十一条 借款人或抵押人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公积金中心有权单方面宣布《借款担保合同》项下的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全部借款本息或要求抵押人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尚未发放贷款的,不再发放。

采取先贷后还方式的借款人,未按本办法第五条第(八)款规定按时还清原商贷,或将商转公资金挪作他用的,视作骗贷行为纳入公积金系统和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管理,5年内不得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个贷办法》及《实施细则》以及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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