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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房政策有什么标准 廉租房政策如何规定的

房天下房天下  2015-08-06 02:00

[摘要] 廉租房是旨在解决城市特困人口住房问题的保障措施。石家庄市廉租房政策又是怎么规定的?石家庄市廉租房政策标准如何?“石家庄廉租房申请条件是什么”、“石家庄怎样申请廉租房”、廉租房如何分配,廉租房分配标准如何界定等一系列有关廉租房的疑问一直围绕在石家庄市民的脑海。

导读:廉租房是旨在解决城市特困人口住房问题的保障措施。石家庄市廉租房政策又是怎么规定的?石家庄市廉租房政策标准如何?“石家庄廉租房申请条件是什么”、“石家庄怎样申请廉租房”、廉租房如何分配,廉租房分配标准如何界定等一系列有关廉租房的疑问一直围绕在石家庄市民的脑海。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冀政〔2010〕1号)精神,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增加住房保障方式,切实解决好低收入家庭、特别是符合保障条件的孤、老、病、残以及其他急需救助家庭的住房困难,现就市区配建廉租住房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廉租住房配建方式

(一)廉租住房按照大分散、小集中的原则,在普通商品住房和集中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按比例配建。

二、廉租住房配建比例

(二)凡2010年6月1日以后,在市区范围内新出让土地上建设普通商品住房的项目和在划拨土地上集中新建经济适用住房的项目,都应按比例配建廉租住房。具体的配建比例是:在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廉租住房的比例不得低于地上总住宅建筑面积的5%;在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配建廉租住房的比例不得低于15%。

因项目建设条件不宜同步配建或无法配建以及其他原因不宜配建的,由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批准,或由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决定,按照应配建廉租住房建筑面积乘以同一时期、同一地段商品住房销售均价向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石家庄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两房中心”)一次性缴纳廉租住房建设资金,由“两房中心”统一组织易地建设。“两房中心”收取廉租住房建设资金应出具缴纳凭证,存入“两房中心”的廉租住房建设资金专户。廉租住房建设资金记入项目开发建设成本。

三、廉租住房建设标准

(三)廉租住房建设坚持经济、适用的原则,提高规划设计水平,满足基本使用功能。配建廉租住房的房源原则上依据项目建设规模,按栋和单元集中安排,不足单元部分按规定套数依次由低到高竖向提供房源。配建的廉租住房要与其他普通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验收、统一管理。

(四)廉租住房总的要求是符合国家建筑设计规范,普通装修并达到居住入住条件,其基本标准为:

1房屋结构安全,满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

2单套建筑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不高于50平方米;

3每套独门独户,设有卧室、厨房、卫生间和上水、下水、供电、供暖、有线电视等设施,并能正常使用;

4室外配有硬化道路,环境良好。

四、配建廉租住房的有关优惠政策

(五)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配建的廉租住房,享受有关文件规定的廉租住房各项优惠政策。

(六)配建廉租住房的建设项目参照我市房地产项目联合审批绿色通道工作方案(石政发〔2009〕2号)有关政策执行。

五、廉租住房建设审批程序

(七)配套建设廉租住房按照办理项目报建基本程序进行,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

1市规划管理部门在出具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时,须将“在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廉租住房的比例不得低于地上总住宅建筑面积的5%;在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配建廉租住房的比例不得低于15%。”作为一个条件列入规划条件之中。

2在土地招拍挂出让、划拨或协议出让前,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须根据规划条件将配建廉租住房作为土地招拍挂、划拨或协议出让的前置条件。

3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均应制定廉租住房配建实施方案(以下简称“配建方案”),报经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并与“两房中心”签订《廉租住房配建合同》。“配建方案”中应明确项目(小区)名称、建设地点、配套建设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套型建筑面积(包括大单套面积)、总套数、在项目中的位置等内容;对不配建廉租住房的项目,须在“配建方案”中明确不配建的原因及需缴纳的廉租住房建设资金等内容,并提供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的批文和廉租住房建设资金缴纳凭证,否则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不予签署审批意见。

4对配建廉租住房的建设项目,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出让合同或发放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前,要求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提供“配建方案”及《廉租住房配建合同》,并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土地划拨决定书中明确配建廉租住房的总建筑面积、套数、布局、套型以及建成后的移交等事项。

5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在受理项目申请文件时,须由项目开发企业提供“配建方案”,方按照固定资产投资审批程序进行核准或备案,并在核准或备案证上注明配建廉租住房建筑面积。

6开发建设单位在报批规划方案时,应在规划方案总平面图上标注配建廉租住房的位置、总建筑面积和配建比例等内容。

7市行政服务中心组织施工图联审时,“配建方案”作为联合审图的前置条件。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作为联审部门审查其施工图是否与“配建方案”一致。如不相符,不得通过施工图联审,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出具审查合格书。

8市建设管理部门应按规划许可的配建面积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监督项目建设单位严格按照“优先建设廉租住房”的原则施工,按统一质量标准进行质监、验收,确保按期交付使用。

9市行政服务中心组织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时,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作为联验部门,要对廉租住房的位置、面积、套数和带装修约进行验收,不符合《廉租住房配建合同》约定的,不予通过综合验收,市建设管理部门不予竣工验收备案。

10市房产管理部门在受理商品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预售审批及初始登记时,应要求开发建设单位提交“配建方案”、《廉租住房配建合同》和缴纳廉租住房建设资金的凭证,否则不予办理预售审批和初始登记。配建的廉租住房应与其他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分开登记,不参与预售,直接登记在“两房中心”名下,其性质为国有直管产。

11配建的廉租住房竣工验收后,由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向“两房中心”提出廉租住房移交申请,并按照《廉租住房配建合同》的约定进行移交。

各县(市)和矿区根据本意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本意见有效期自2010年6月10日起至2015年6月9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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