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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上广等九城出台调控新政 地方调控现差异化

房天下综合整理  2013-11-26 08:00

[摘要] 随着十八大三中全会提出市场力量占主导,释放房地产调控长效机制的信号,北上广深四大一线城市的地方性房地产调控政策先后出台。有别于以往房地产调控全国“一刀切”的做法,年末这一轮的房地产调控政策以京七条、深八条、沪七条、穗六条这样的地方差异性调控的形式出现。

随着十八大三中全会提出市场力量占主导,释放房地产调控长效机制的信号,北上广深四大一线城市的地方性房地产调控政策先后出台。有别于以往房地产调控“一刀切”的做法,年末这一轮的房地产调控政策以京七条、深八条、沪七条、穗六条这样的地方差异性调控的形式出现。

随后,武汉、南昌、厦门、沈阳等地方城市也出台相关调控政策,2013年底眼见将成政策频发期。有关业内人士表示:“北上广深等城市房价上涨压力大,新一轮地方调控新政只是在短期内进行政治表态,这波地方调控新政后续会逐渐向部门涨幅过快的二线城市蔓延。”

北京自住商品房售价低3成 5年内不得转让 (来源: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官网)

2013年10月23日,北京市住房建委员出台了《关于加快中低价位自住型改善型商品住房建设的意见》的文件,加强对北京自住型商品住房的调控。2013年底前全市要完成不低于2万套自住型商品住房供地,北京自住商品房售价低3成,5年内不得转让等等。

文件全文如下:

京建发〔2013〕51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住房供应结构,支持居民自住性、改善性住房需求,稳定市场预期,促进长效机制建设,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做好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13〕17号)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本市加快中低价位自住型改善型商品住房(以下简称“自住型商品住房”)建设相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自住型商品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

加快自住型商品住房建设,是本市贯彻落实中央房地产调控精神,按照“低端有保障、中端有政策、高端有控制”的总体思路,完善住房供应结构,下大力气做实中端,支持居民自住性、改善性住房需求的重要举措,对于当前稳定房价,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市有关部门、各区县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做好加快自住型商品住房建设、加强自住型商品住房管理各项工作。

二、加强计划管理,确保土地供应

自住型商品住房用地,可以采取集中建设或者配建等多种形式,由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限房价、竞地价”等出让方式公开竞得。市国土、规划部门在编制下一年度的土地供应计划时,应明确一定规模的自住型商品住房用地,具体分解到各区县,并向社会公布。供地区位应按照“全市统筹、区域均衡”的原则,优先安排在交通便捷、功能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完备的区域,2013年底前全市要完成不低于2万套自住型商品住房供地,今后还要根据市场需求情况进一步加大供地规模。

鼓励企事业单位和相关机构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规划要求的前提下,将自有用地用于自住型商品住房的开发建设,或者将尚未进入销售环节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转化为自住型商品住房建设项目。

三、合理确定套型面积和价格标准

自住型商品住房项目在土地出让前,应明确住房套型建筑面积、销售均价等要求,作为土地出让的依据载入招拍挂交易文件,并在土地成交后将其纳入出让合同。

自住型商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以90平方米以下为主,套型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40平方米;销售均价,原则上按照比同地段、同品质的商品住房价格低30%左右的水平确定。

四、明确销售对象

按照限购政策规定在本市具有购房资格的家庭,可以购买自住型商品住房。其中,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优先购买:

(一)本市户籍无房家庭(含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其中单身人士须年满25周岁。

(二)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轮候家庭。

符合条件的家庭只能购买一套自住型商品住房。

五、加强销售和登记管理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办理自住型商品住房预售许可或者现房销售备案手续前,应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站和销售现场公示房屋套数、户型、价格等信息。公示期不少于15天。购房家庭应当在公示期内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出购房申请。对申请购房家庭的资格审核,按照本市住房限购相关规定执行。

(二)自住型商品住房项目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办理现房销售备案后,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组织向符合购房资格的申请人销售。选房顺序,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组织公开摇号确定。摇号应当进行全程公证,并接受所在区县建设房管部门的监督。

(三)自住型商品住房进行房屋权属登记时,登记部门应将房屋性质登记为“自住型商品住房”。

六、加强自住型商品住房的转让管理

自住型商品住房购房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原则上5年内不得转让。

购房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5年以后转让的,如有增值,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商品住房价格和该自住型商品住房购买时价格差价的30%交纳土地等价款。购房人将自住型商品住房转让后,不得再次购买自住型商品住房。

七、严肃查处违法违规骗购行为

对通过隐瞒家庭住房状况、伪造相关证明等方式,弄虚作假,骗购自住型商品住房的家庭,一经查实,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与其解除购房合同,购房家庭承担相应经济和法律责任,且5年内不得在本市购买住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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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房管局推"沪七条"二套房首付提至7成 (来源:上海房管局)

近年来,上海坚决贯彻国家的各项房地产调控政策措施,采取差别化住房信贷税收、住房限购、增加土地供应等综合措施,抑制投资投机性需求,调控取得积极成效,市场运行总体平稳。2011年、2012年本市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指数全年涨幅分别为2%和0。今年以来,住房价格波动较为明显,近期随着交易量上升,房价上涨压力加大。对近期房价持续上涨,上海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近日市政府常务会议进行了专题研究,会议明确本市将进一步按照“以居住为主、以市民消费为主、以普通商品住房为主”的原则,不断完善房地产市场体系和住房保障体系,有效抑制房地产市场价格过快上涨,会议明确了进一步严格执行国家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相关措施。

一、落实各区县房价调控目标责任制。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今年初本市明确的房价调控目标积极采取措施,严格商品住房预销售管理,加强市场监管,查处捂盘惜售、哄抬房价及违反限购政策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违规行为。切实承担稳定房价、稳定市场的责任,确保年度目标任务完成。

二、增加住房用地供应。2013年本市住房用地供应量在不低于过去五年平均供应量的基础上,再增加30%的供应量,确保住房用地供应1000公顷。优化结构,进一步加大中小套型住房用地供应,加强土地市场跟踪分析和交易预警管理,确保土地市场交易平稳。

三、进一步完善“四位一体”、租售并举的住房保障体系。对符合条件的廉租住房申请家庭实行“应保尽保”、“愿配尽配”;加快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供应,扩大受益家庭规模;推动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筹措和分配供应,尽力满足保障对象租赁需求;继续做好征收安置住房搭桥供应,确保旧区改造家庭用房需求。参照物价、收入等因素,研究明年放宽廉租住房和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准入标准,努力扩大住房保障受益面。

四、进一步严格执行差别化的住房信贷政策。对居民家庭向商业银行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其首付款比例从不得低于60%提高至不得低于70%及以上。

五、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税收政策。做好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清算管理以及存量房交易税收管理,强化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建设,堵塞税收漏洞。继续稳步推进个人住房房产税试点工作。

六、从严执行住房限购政策。调整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缴纳税收或社保费年限,从能提供自购房之日起算的前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调整为能提供自购房之日起算的前3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2年以上。

七、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房管、地税、民政、人保等部门要发挥信息联网、数据交互共享的作用,加强审核。房管、工商、地税、价格主管等部门加强市场监管,严格执行“一房一价”,明码标价、商品房销售备案管理等规定。加大开展房地产经纪市场治理工作力度,严厉查处骗购、骗税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并予以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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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出台"穗六条"限购从严 二套房首付提至7成 (来源: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意见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穗府办〔2013〕14号)实施以来,我市房地产市场出现了积极变化。为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中低价位商品住房供应,控制高端商品住房供应。加快中低价位商品住房供应,加强对中低价位商品住房项目预售款的监控和划拨使用管理,确保房地产项目顺利完成开发建设。已批准建设的低密度商品住房项目须完成房地产初始登记后方可销售。

二、增加住宅用地供应。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力争2013年住宅用地实际供应量比前5年年均实际供应量增加20%以上。2013年12月31日前制定并公布2014年全市住宅用地供应计划,确保2014年住宅用地计划供应量不低于2013年计划供应量。

三、抑制不合理住房需求。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暂定对能提供购房之日前5年内在本市连续缴纳3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从严查处各类住房骗购行为。对提供虚假购房资料骗购住房的,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对存在规避住房限购措施的商品住房项目,责令房地产开发企业整改;购房人不具备购房资格的,企业要与购房人解除合同;对教唆、协助购房人伪造证明材料、骗取购房资格的中介机构,责令停业整顿,并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情节严重的,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四、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应在国家统一信贷政策基础上,根据本市房价控制目标和政策要求,进一步提高第二套住房贷款的首付比例。

五、引导开发企业理性定价。根据2013年本市房价控制目标,继续对新建商品住房预售价格实行价格指导,对不接受政府价格指导的项目,暂不核发预售许可证。

六、穗府办〔2013〕14号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内容以本意见为准,除此以外的其他内容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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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二套房比例升至7成 “深八条”正式落地 (来源:深圳报业集团) 

旨在稳定房价的“深八条”正在逐一兑现、落到实处。距离“深八条”发布20天后,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10月31日宣布,“自11月6日起二套房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70%;首套继续执行首付款比例30%的规定。”至此,备受关注的“深圳版”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终于落地。在业内人士看来,此举将给有些过热的深圳楼市降降温,也有利于房价的稳定,并可为逐步建立起一套符合深圳实际的房地产调控长效机制赢得时间。

10月11日,全市房地产宏观调控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公布了稳定房价的八项措施,俗称“深八条”,涉及土地供应、银行信贷、安居房和保障房建设、商品房预售等多个方面,其中尤为受到关注的是第三条“加强差别化信贷政策执行力度,人民银行要抓紧研究调整第二套住房贷款的首付比例和利率”,当时就被业界解读为二套房贷首付将要调整的信号。

当“深圳版”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真正落地后,业内人士普遍认为,这将给购房者的心理上带来压力,短期内会对市场的成交产生影响。

市房地产研究中心主任王锋昨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是建立房地产市场调控长效机制的一部分,虽然短期内不会对市场造成太大的影响,但应该看到,深圳在一线城市中出台了稳定房价的“深八条”,正在通过逐一落实包括银行信贷政策、土地政策、保障性住房和安居型商品房等在内的一系列调控措施,打出一套组合拳,来达到稳定房价的目标,并以此实现“高端有市场、中端有支持、低端有保障”的“三轨制”住房制度框架,这才是真正能实现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的长效机制。

中联地产市场研究总监周庆亮分析认为,“深八条”发布时,市场就产生了楼市调控可能加码的预期,二套房首付比例提至七成,将会使购房成本提高,从而影响置业热情和市场预期。短期来看,对二手住宅市场成交会造成影响,成交量会有所下滑。未来楼市走向,关键还要看后续是否有更加严厉的调控政策出台。

综合开发研究院旅游与地产研究中心主任宋丁表示,二套房首付由六成提至七成,提升幅度不算太大,短期来看,在旺盛的购房需求和购房热情面前,不足以改变置业者的决定,因此对楼市的整体影响并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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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七条出台 限购升级社保需缴纳满2年(全文) (来源: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武汉楼市调控再升级,11月22日,武汉市出台“汉七条”楼市调控新政,政策规定,外地购房者交纳社保或纳税时间从一年改为两年。

“汉七条”全文: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意见》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切实稳定住房价格,确保房地产市场平稳有序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坚决抑制投资投机性住房需求。继续严格执行商品住房限购政策,暂定对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申请购房的,由必须在本市纳税或者缴纳社会保险时间一年调整为二年,并仅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加强部门协作,强化购房资格联合审核工作机制,严肃查处涉及违规骗取购房资格的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和个人。

二、切实加强住房用地供应管理。增加住房用地供应,特别是加大保障性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供应力度,力争2013年全市住房用地实际供应总量比过去五年年均实际供应量增加20%以上。加快2014年土地供应计划编制工作,确保全市住房用地供应总量比前5年均值增加10%,2013年12月31日前基本完成该计划的编制工作,2014年3月底之前向社会公布。优化供应结构,均衡供应土地,加强土地市场跟踪分析和交易预警管理,确保土地市场交易平稳。做好已供住房用地的监管工作,加强住房用地供应和开发利用的动态监测监管,提高住房用地开发利用效率。

三、继续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各区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职尽责,进一步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在项目审批、土地征收、配套设施建设等方面的协调力度,确实提供资金保障,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加快建设进度,确保项目尽早竣工交付。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加强对保障性住房分配工作的监管,严格依法依规组织实施房源销售、配租和后期营运管理工作。

四、严格执行差别化的住房信贷政策。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应在国家统一信贷政策基础上,根据全市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和政策要求,抓紧研究提高第二套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

五、努力增加普通商品住房有效供给。各区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快速通道,加快普通商品住房项目的供地、建设和上市步伐;对此批未建、已建未售的普通商品住房项目,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加快项目建设和销售,尽快形成有效供给。

六、全面加强市场监管。引导开发企业理性定价,对不接受政府价格指导的项目,暂不核发预售许可证,加大住房交易市场检查力度,进一步规范商品住房销售明码标价工作,严厉查处捂盘惜售、囤积房源、哄抬房价、教唆和协助购房人伪造证明材料、骗取购房资格违法违规行为。

七、我市以前制发的有关房地产市场调控的规定凡与本意见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意见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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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六条”新政出台 在厦买二套房首付提至7成 (来源:厦门市人民政府网)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相关单位: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工作的通知〉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13]60号)公布以来,我市房地产市场出现了积极的变化。为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大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供应。加快推出商品住房用地,确保已具备出让条件的商品住房用地年内成交。加大征地拆迁工作力度,年内再推出一批商品住房用地。2014年住房用地供应总量,比前五年年均实际供应量增加20%。加强对拟出让地块的研判,把握商品住房用地出让节奏和时序,严防出现高价地扰乱市场预期。

二、进一步增加商品住房有效供给。加大对已出让商品住房项目的促动工力度,督促开工建设,尽快上市销售。严格查处闲置商品住房项目,对企业自身原因超过约定动工期限满一年未动工的,按地价款的20%收取土地闲置费,满两年未动工的,坚决无偿收回。

三、继续实行严格的住房限购政策。严格按照厦府办号文件精神,对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能够提供自购房之日前2年内在本市逐月连续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自购房之日前2年内在本市逐月连续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行政区域内向其售房。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得通过补缴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购买住房。

四、进一步实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根据本市新建商品住房价格调控目标要求,提高第二套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

五、进一步加强税收管理。加大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力度。对房价过高、上涨过快、利润率过大的项目,加强税收征管和稽查。

六、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继续加强商品房预售方案审查,引导开发企业合理定价,对不接受价格指导的项目,暂不核发预售许可证,暂停网签备案。加强房地产市场常态化检查,及时纠正和查处违规销售、捂盘惜售、囤积房源的违法违规行为。继续深化房地产中介市场专项整治成果,规范经纪机构及人员的从业行为。

七、本意见自发布次日起实施。厦府办号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内容,以本意见为准。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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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二套住房贷款首付提高 外地户口购房更严格 (来源:房地产信息网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有效防止房地产市场价格过快上涨,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增加住宅用地供应。在完成2013年全年住宅用地供应计划的基础上,继续加大住宅用地供应,力争今年住宅用地供应量超过年度供应计划的10%。2014年3月31日前制定和公布2014年全市住宅用地供应计划,2014年全市住宅用地计划供应量为2013年计划供应量的120%,力争130%,稳定市场预期。

二、加快普通商品住宅建设,形成有效供给。根据《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批而未用土地清理处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洪府厅发号)文件精神,加大对已供住宅用地清理力度、摸清底数,加强分类督导,加快开发项目报建审批速度,促开工、促建设,尽快形成有效供给。

三、抑制不合理住房消费。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应在国家统一信贷政策基础上,根据本市房价控制目标和政策要求,进一步提高第二套住房贷款的首付比例;在继续执行原有住房限购政策基础上,调整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的条件,即提供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年限,由连续1年调整为2年。严禁未成年人购买住房。

四、引导开发企业理性定价。根据本市房价控制目标,加强和完善商品房预售管理,继续对新建商品住房预售价格实行价格指导,对房价涨幅较快和不接受政府价格指导的项目,暂不核发预售许可证并暂停其网上签约。

五、大力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对符合条件的低保家庭申请廉租住房实行"应保尽保";继续大力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建立完善公平分配机制;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城市棚户区改造,用三年的时间,每年完成不少于300万平方米改造任务,同时加快安置房建设进度,每年旧改拆迁安置房建设任务不少于拆迁户数的50%;继续推进实施我市"双限房"试点建设工作。

六、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进一步严格执行住房限购和差别化住房信贷、税收等政策措施,坚决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需求。继续开展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工作,严厉查处发布虚假信息、捂盘措售、哄抬房价以及违反住房限购措施等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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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十四条”出台 无预售证项目不得对外开放 (来源:西安房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号)、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的通知》(陕建发号)精神,切实做好房地产市场监管工作,进一步规范商品房交易行为,更好地维护购房群众合法权益,现将有关问题重申并强调如下:

一、加强商品房预售行为监管

(一)严格落实商品房预售许可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严格遵守国家商品房预售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后,方可开展商品房预售活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开发项目,不得进行预售,或以内部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形式变相预售,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不得参加任何形式的房地产展销活动。

(二)规范房地产预售广告发布。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不得通过电视、报纸、电台、网站等任何媒介发布任何形式的房地产预售广告。拟发布预售广告,不得出现“售后、返本销售”,或以时间表示距离、含有或投资回报、购房办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广告发布前,开发企业应按照《关于加强房地产销售、预售、租赁广告管理的通知》(市房发号)的要求,将广告清样报我局备案。未经备案的,不得发布。

(三)加强开发项目销售现场管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开发项目,不得对外开放销售场所。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开发项目,要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项目停车位配比、前期物业服务、房屋预测面积、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名称及监管银行等信息予以公示。

二、强化商品房预售活动监管

(四)加强商品房预售方案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应制定详细的预售方案,并严格按照报备预售方案组织预售活动。预售方案应当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建设进度安排、预售房屋套数、带装修约、车位配比情况、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具体范围、预售价格、预售资金监管落实情况、房屋质量责任承担主体和承当方式、竣工交付日期、交付使用后的物业管理、自行销售或代理销售、建筑节能等内容。预售方案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后10日内报我局备案。

(五)完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与监管银行签订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确定监管账户。预售资金(包括定金、首付款、购房贷款)要全部纳入监管账户。监管银行必须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市房发号),认真履行监管义务,严格按照工程进度拨付工程款,确保预售资金优先用于工程建设。

(六)强化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要严格落实价格主管部门“一房一价”,“一价清”等相关规定,明码标价对外销售。供水、供电、供气、供暖、有线电视、安全监控系统及其它属于购房人所有的公共设施、设备的配套建设费用均包含在房屋价格中,不得向购房人另行收取,且实际成交价不得高于申报备案价格。

(七)规范商品房买卖合同履约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必须按照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通过商品房网签备案系统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严格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内容,依法履行责任和义务。不得以其他形式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或以合同附加条款形式,免除自己的责任。因不可归责于购房人责任,导致交易未成立的,不得扣取购房人定金等已交纳费用。

三、加强房地产销售人员和房地产经纪管理

(八)实行商品房销售人员挂牌上岗制度。商品房销售人员须经专业培训,并取得《商品房销售人员上岗证书》,方可从事商品房销售业务。

(九)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及执业人员管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30内,必须在我局备案,方可开展房地产经纪活动。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取得房地产经纪人或房地产经纪协理资格证书10内,必须在我局备案,方可开展房地产经纪执业活动。

(十)强化房地产经纪活动监管。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房地产经纪办法》开展房地产经纪活动,不得代理销售不符合预售条件的商品房;不得炒卖房号;不得在代理过程中赚取差价;不得通过签订“阴阳合同”违规交易;不得发布虚假信息和未经核实的信息;不得采取内部认购、雇人排队等手段制造销售旺盛的虚假氛围;不得发布虚假房源信息,造谣、传谣以及炒作不实信息误导消费者;不得诱导、教唆、协助购房人通过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获取购房资格、规避住房限购政策。

(十一)市房地产协会应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完善行业规范,制定符合行业特点的从业标准;建立健全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示;认真开展商品房销售人员及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的专业培训和继续教育,不断提高商品房销售人员及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队伍素质。

四、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

(十二)加强房地产市场日常监管。有关部门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强化日常现场巡查,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要每年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工作,维护市场正常交易秩序。

(十三)加强社会监督。设立举报电话、开通举报信箱,建立网上投诉举报平台,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群众的举报和投诉,以及网络、报纸等媒体曝光的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核查、快速处理、依法严惩。

(十四)严格查处商品房预售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存在未取得预售许可,违法进行商品房预售,擅自发布商品房预售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开发企业,一经查实,我局将依法严肃查处,并通报国土、规划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暂停新购置土地及其他经营活动。对存在违规代理销售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开发项目等违反《房地产经纪办法》有关规定的经纪机构,一经查实,立即终止其经纪执业活动,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严肃查处;对违反有关规定开展预售资金监管业务或未按规定履行资金监管责任的商业银行,我局将责令其限期整改或暂停其参与预售资金监管资格,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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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继续平稳健康地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继续保持住宅用地供应领先的水平,中小户型普通商品住房、棚改房和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比重达到75%以上。密切监控土地价格,严防高价地扰乱土地市场。

二、将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买住房需提供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证明年限由1年以上提高到2年以上,即能够提供在本市2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可购买1套住房。购买的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三、居民家庭申请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商业贷款和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提高至65%。

四、严格审查住房公积金贷款项目建设进度,多层建筑应封顶,高层建筑应建设到总层数的2/3以上。未达到上述要求,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进一步加大中小户型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供应,建立行政审批快速通道,中小户型套数达到项目开发建设总套数70%以上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银行等金融机构在符合信贷条件前提下优先支持其开发贷款需求。

六、抓好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严格执行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规定,完善公共租赁住房配建政策,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工作,确保公开、公平、公正;积极推进城市棚户区及旧住宅区综合整治,加强危房改造。

七、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严格执行商品住房“一房一价”规定。对于已经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须在售楼现场和网上一次性公布全部房源信息,严禁捂盘惜售。对于违反有关规定的,物价部门要依法查处;拒不整改的,房产部门暂停网签备案。

八、进一步整理和完善个人住房信息等房产管理基础数据,积极推进城镇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全面提升房产管理信息化水平,为建立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提供基础支撑。

九、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房产部门负责解释。原有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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