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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不能说给就给 离婚协议不能代替房产过户

楚天都市报  2011-03-10 15:15

[摘要] 房子不能说给你就给你,离婚协议不能代替房产过户!离婚协议注明住房归女方所有,但仍被税务部门认定属共有财产,新购的房屋不能享受税收优惠。前日,焦先生向本报诉说他的烦心事。

离婚协议注明住房归女方所有,但仍被税务部门认定属共有财产,新购的房屋不能享受税收优惠。前日,焦先生向本报诉说他的烦心事。

焦先生介绍,1995年,他与鲁女士结婚,并在高新区购置了一套房产。2007年,两人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商定“住房归女方所有”,并经“襄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民政局”盖章确认。

去年11月,他在高新区重新购买了一套二手房,共计11万元。随后,他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地税窗口缴税时,工作人员要求他提供“住房”证明,以享受税收优惠。

但焦先生在市房屋产权与市场管理处档案室查询到,其名下有一套房产,位于车城二区,共有产权人为鲁女士。

焦先生将离婚协议和“住房”查询结果提供给地税窗口,工作人员称,经房管部门档案查询,车城二区的房产为焦先生和鲁女士共有,即已有一套住房,其新购房产不能享有税收优惠条件。

离婚后,重新购买房屋算不算住房?市行政服务中心房管窗口转让部部长赵睿表示,虽离婚协议上写有房屋所有权归女方,但未到房管部门分割备案,仍视为双方共有财产。

赵睿建议焦先生,按照法律程序可先办理离婚析产,将房子“过户”到前妻名下,再开具“住房”证明,即可享受税收优惠。

赵睿提醒,焦先生的前妻也应配合“过户”,以免今后出现不必要的产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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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老伴恐无人照料,房产过早处置后悔迟

(来源:齐鲁网)【案情】 倪女士3年前丈夫去世,儿女都已成家。在朋友的撮合下,倪女士结识了大自己10岁的黄老先生,两人也很谈的来,觉得彼此都适合晚年做个伴,于是在认识半年以后两人正式登记结婚。

黄老先生与前妻有住房一套,但是在前妻去世以前他们已经将该房产过户到女儿名下,只是仍由黄老先生来居住。黄老先生觉得既然与倪女士结婚,就得替她的将来考虑,担心自己走在老伴儿的前面,老伴儿生活无人照料,于是找到女儿商量自己去世后让倪女士继续在此房内居住下去。女儿本身就反对父亲再婚,所以老人提出想法后立即遭到女儿的反对,认为自己没有赡养继母的义务,房产也是自己的,也没有让继母继续居住下去的义务。女儿的薄情让老夫妻俩都很伤心。

【评析】 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公民结婚自由、离婚自由。《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十八条也明确规定:“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因此,黄老先生再婚是他的权利和自由,子女是无权干涉的。但是,黄老先生失误在于过早处置了自己名下的财产,将房产过户到女儿的名下,自己失去了支配的权利。

因为倪女士与黄老先生结婚时黄老先生的女儿已经成年,所以,黄老先生去世后,他的子女确实没有赡养倪女士的法定义务,只能由倪女士自己的亲生子女来养老。

所以,李律师给老年朋友的建议:不要及早处置自己名下的财产给儿女或他人。如果有所打算的话,不妨以立遗嘱的形式将自己的想法确认下来,万一想法有变化,还可以更改或撤销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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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过户

房产过户也就是产权转移从甲方转移到乙方的全过程。

期间需要甲方提供出示的材料如下:

 

a.房产证 原件和复印件

b.身份证 原件和复印件

c.原始购房协议 原件和复印件

d.户口本 原件和复印件

e.如已婚需要提供 结婚证 原件和复印件

f.如已婚需要提供 共有人同意出售意见书

乙方需要提供的材料如下:

a.身份证 原件和复印件

b.户口本 原件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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